冬春季节,气候寒冷,风干物燥,林地草原可燃物载量增多,特别“冬至”、“春节”、“元宵节”期间,各类活动多,野外和公众聚集场所火源管控压力加大。为有效防范各类火灾事故,全力确保冬春期间全县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全区、全市冬春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要精神,现就加强全县冬春火灾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火灾防控重点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地带,供电、供油、供气、供水、供暖等重点领域,以及商场市场、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娱乐场所、学校、居民住宅等重点防火单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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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火、防火措施

(一)森林草原地带除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未经许可携帯火种进入林区、草地;农事活动时烧田、烧草、烧灰积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玩火自娱;吸烟、点火、照明、野炊;其他野外用火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二)各乡镇、有关责任单位要做好责任区内防火隔离带建设、维护和可燃物清理,做好科学防范工作。与责任区内坟主签订《祭祀火源管理协议》,引导公民文明祭祀。

(三)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场所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四)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发放宣传材料、制作宣传标语、村村通“大喇叭”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防火宣传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火意识,构建“全民防火、联防群治”的良好格局。

 三、违法处理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场所违规用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提高防火主动性,严格遵守《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通告》、《盐池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野外用火审批管理办法等5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以高度的自觉,共同做好我县冬春季火灾防控工作,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通告



盐池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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