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同学、尊敬的家长:

您好!《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您和孩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请您务必牢记以下内容:

一、戴头盔  保安全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加装  不改装  不拼装

不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加装伞具、车篷等改变外形结构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禁止更换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蓄电池、电动机,加装蓄电池、改装蓄电池槽盒。

三、守法规  不乱行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行驶)、不越线停车、骑车不接打电话。

四、养习惯  讲文明

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五、不超员  安全坐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乘坐人不得侧坐、不得反向坐。

六、上道路  安号牌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立即
投稿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