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吴忠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管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2025年1月1日前全面实现充电电费与服务费分离。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尽快从按“充电时长”或“充电时长+充电功率”的模式过渡到按充电电量计量,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强收费价格自律,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以元/千瓦时为单位计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二、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增强社会责任感。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要妥善处理好价格收费纠纷,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环境。
三、依法诚信经营,公平公正竞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服务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