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切实帮助其及时就业,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2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我中心将继续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系统认定工作,为保障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在我县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 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四)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五)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六)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七)失地农民:指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八)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县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九) 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十)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十一)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十二)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困难类型相关资料

(二)办理流程(认定审核)。由乡镇(街道)、社区(村)对线上线下申请材料即时受理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同时提交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可以核实;需人工核对或实地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复审并合格人员公示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记载,注明认定时间。

(三)办理时间及地点。

1.时间:长期

2.地点: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

三、 服务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在本人主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自认定合格之日起可享受一下扶持政策:

(一)就业援助、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免费公共服务;

(二)符合政策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在符合政策要求的条件下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

(四)就业困难人员首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

(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公益性岗位;

四、退出机制

各乡镇、盐州路街道办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就业援助卡”页面上注销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一)已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因失去联系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六)退出低保待遇、丧失劳动能力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八)其他已实现就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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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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