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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盐池县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对在宁夏基层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偿代偿对象:区外高校(中央高校、宁夏本省区高校除外)毕业当年即在宁夏基层单位就业的、户口为盐池县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二、补偿代偿时间:2018年(含2018年)后毕业,宁夏基层工作满3年(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补偿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注意: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超出补偿代偿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四、补偿代偿办法:学费补偿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二选一,一般执行学费补偿政策为宜;

五、补偿代偿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

注意:本公告中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指:

a .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b.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六、补偿代偿方法:3年服务期满后,符合补偿和代偿条件的学生,中央高校、自治区属高校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向毕业高校提出申请;区外高校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

七、补偿代偿申请方式:

1. 区属高校毕业生应向原毕业高校提交《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8-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8-3);

2. 区外高校毕业生应向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8-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8-3)、《宁夏高校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申请证明》(附件8-4);

3.区外高校毕业生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时,须同时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大学毕业证或研究生毕业证、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原件。

符合上述条件,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八、收取材料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九、申请材料报送地址:吴忠市盐池县政务大厅二楼助学贷款窗口。

咨询电话:0953--6024329 0953--602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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