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2026年8月9日,盐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全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停车场内停放的危货运输罐车非法改装,加设了可对外加油的装置,正在给另一辆危货运输车加注成品油,并收取了1000元的费用。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盐池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处105000元(壹拾万零伍仟元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壹仟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油品4.26吨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6年7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矿区西南角开采区域工作帮坡面角大于60°,台阶高度大于5米,存在掏采现象,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四)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具体表现为:(1)临时堆料区域,堆土高度大于《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3米,且存在横向边坡裂缝。(2)堆料区存在回采作业,未编制回采方案。三.矿区北侧台阶超高,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十二)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现场检查当日发现现场存在开采,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涉嫌拒不执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盐)应急现决(2026)0089号】的监察指令。
以上行为:行为一、二、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四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部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大事故隐患)第二章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5项,处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露天矿山现场):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规定,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部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大事故隐患)第二章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16项,处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四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某某某作出处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2000元(壹拾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某某某作出处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加油站未按期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案
2026年7月8日,盐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1.2026年3月31日,将某加油站以0.83万元每月租金将该加油站承包给某某某经营,到检查当月共三个月;2.企业营业执照已于2026年6月4日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盐池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11.9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49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某公司电焊工无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2026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经询问该公司电焊工任某某未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经查,任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盐池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