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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8日上午,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楠、张某飞等32人开设赌场、赌博案公开宣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依法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楠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飞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白某、黄某等12人五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27.4万元。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康、师某等18人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3.5万元。共没收赌资46253元,没收赌博专用机动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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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楠、张某飞伙同他人先后在吴忠市盐池县、灵武市及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一带的荒野山坳内,搭建帐篷、携带赌博用具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采取“摇单双”的形式,用现金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白某在赌场负责“打水”,被告人黄某、倪某等人分别为开设赌场提供搭建帐篷、放哨、赔注、盯注等帮助。被告人白某先后招揽以被告人张某康和师某等人组成的“西安赌博公司”、以被告人周某和何某等人组成的“湖北赌博公司”及以被告人李某和方某等人组成的“盐池赌博公司”参赌,三家赌博公司先后多次到场参与赌博,每场需准备赌资3万至20万元不等,与赌客进行对赌。期间,被告人王某楠、张某飞、白某陆续以间断性开设的方式,共计开设赌场百余场次,该赌场单次押注最低100元,上不封顶,每场参赌人员30至100人不等,赌资30万元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楠、张某飞、白某安排并指使他人选择赌博地点,搭建赌博场所,提供赌博条件,召集人员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倪某等人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康、师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以组建赌博公司形式多次参与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

     结合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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