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积极应对当前疫情形势,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帮扶工作,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现就做好疫情期间临时救助工作作如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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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助范围及办理流程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对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不区分是否为宁夏户籍,不区分是否为本地户籍,由所在地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1、对家庭成员均为灵活就业人员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因疫情原因被隔离或封控(含静默)管理,暂时无法工作的困难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申请,由乡镇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2、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 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可向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申请,由乡镇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3、对因病、因残、因创业失败等原因长期无法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申请,由乡镇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4、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和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报备,由急难发生地乡镇审核通过后进行实物救助。

5、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人口、返贫易致贫人口,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报备,由乡镇审核通过后进行实物救助。

6、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孤儿、低保边缘人口、返贫易致贫人口,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报备,由乡镇审核通过后,按照城市不低于3000元,农村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二、申请受理方式













困难群众可通过“我的宁夏APP”网上申请救助,实现救助“不见面”线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也可拨打有关单位救助服务热线咨询政策或求助。





三、简化救助程序













1、对于因疫致困的救助申请,按照“急难型”救助予以办理,采取先行救助,后补齐材料方式,提高救助时效。

2、对受疫情影响的低收入人口,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各级工会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困难优抚对象,可以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直接给予救助。

3、对其他申请对象,探索运用信用承诺制度,初步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做出承诺后快速予以审核确认,事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乡镇要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于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直接救助发放,一般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认,特别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位。







四、强化政策宣传













利用媒体、民政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短信等线上渠道,加大对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群众了解掌握救助政策。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积极组织动员村(居)委会、驻村干部、民政协理员、村级网格员、入户核查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的群众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群众主动救助,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充分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监测预警作用,认真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数据比对和走访摸排,确保及时发现、快速响应。保持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电话畅通,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盐池县民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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