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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9日,盐池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宣判被告人尹保江受贿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尹保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受贿的85万元及其中受贿50万元所收取的利息8.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尹保江在担任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局长期间,明知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有请托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马某某、张某、刘某的8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保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 85万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尹保江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尹保江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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