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管理质效,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近日,盐池县财政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残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残值管理做到“三个明确”。

明确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房屋资产及不可搬迁的设备、物料;已征收的拆迁房屋资产及不可搬迁的设备、物料;其他权属为国有的房屋资产及不可搬迁的设备、物料。

明确审批程序。通知要求,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房屋等资产的拆除,必须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盐池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审批;对于已征收的拆迁房屋等资产的拆除,必须有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的拆迁文件及拆迁合同等资料;其他权属为国有的房屋资产拆除,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明确拆除及核销规定。国有资产的拆除及核销在持有合法合规的批复文件(含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拆迁文件及拆迁合同)的前提下,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是残值评估。国有资产房屋拆除前,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资产所属部门或者负责房屋征收的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拆除前残余价值的评估;二是公开处置。依据评估价值对残值拆除权进行公开拍卖或招标;三是处置收入。处置收入在扣除评估、招标代理、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资产核销。房屋资产拆除后,由资产所属部门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资产核销申请,同时提交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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