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盐池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吴忠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某某,吴忠市公务用车服务有限公司、吴忠市国顺旅行社原经理蒲某受贿罪一案。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蒲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已退缴的涉案款1886588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376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蒲某违法所得2531769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期间,张某某担任吴忠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蒲某担任吴忠市国运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受贿金额达792.8357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单独受贿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有认罪、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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