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附件1)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26年盐池县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按照自治区、吴忠市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统一安排部署,我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2025年32家的基础上缩减40%以上,2026年我县将核发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19张。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申请条件及规定
(一)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盐池县户籍常住人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证件具体名称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附件2),销售人员需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3.零售店实行专店销售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4.零售店内无其他易燃物品或火种,零售场所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小太阳、火炉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器具;
5.零售店(点)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
6.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禁放区域、场所内(禁放区域、场所参照《盐池县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方案》附件3);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现行标准规定,不得设置门窗和洞口;
7.零售店(点)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外部距离保持100米的最小允许距离;
8.零售店(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使用的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9.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仅允许零售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对一次性购买超过10kg药量的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登记;
3.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4.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产品;
5.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6.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并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7.烟花爆竹的堆放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
8.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9.烟花爆竹存放点应防水防潮;
10.严禁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对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已发证的,吊销经营许可;
11.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必须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走街串巷、一证多用销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吊销其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管理规定,搞好环境卫生,保护好植被,物品摆放井然有序;
12.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逾期自动作废,并于作废后5个工作日内交至盐池县应急管理局三楼326室。
二、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报名(附件4);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需核验原证);
3.零售店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消防器材清单、照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
6.租赁合同及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7.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零售)承诺书(附件5);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说明:所有复印件必须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人员必须为同一人。
三、办证程序
(一)申请报名
1.报名时间: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9日(8:30—12:00,14:00—18:00),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携带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报名,逾期不再受理,且不得重复申请报名。
2.报名地点:盐池县应急管理局326室
(二)资格审核
2026年1月12日至1月16日,县应急管理局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统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还资料。
(三)证件发放
2026年1月20日,申请资料和经营场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应急管理局327室持本人身份证(或由委托人持委托书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核发。
四、不予办理的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
2.申报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
3.经营场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4.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的;
5.在之前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有违法情形的;
6.资格审核第一次未通过的;
7.其他不予办理情形的。
五、严格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全县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店(点),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对非法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将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盐池县应急管理局 (0953 6019544)
盐池县公安局 (110)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附件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pdf
2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样例附件2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样例.docx
3 《盐池县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方案》附件3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4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报名表附件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doc
5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零售)承诺书附件5《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零售)承诺书》.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