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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广大农牧民:

为切实加强我镇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动我镇草原畜牧业发展与林地草原生态保护协调共赢,最终实现林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禁牧、打击擅自凿井及打击非法开荒工作实际,发布如下公告:

一、关于违反禁牧区域禁止工作

(一)在禁牧草原上放牧,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在禁牧草原上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关于打击擅自凿井工作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封停;符合立案条件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已封闭擅自启用、明关暗用、停而复用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三、关于打击非法开荒工作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有关规定:非法开垦草原二十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法律责任

对蓄意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处罚机关将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目无法纪、屡禁不止的农牧民,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农业农村局核准后,扣发或停发其部分草原生态补奖资金。

 

 

   花马池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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