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202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城以古城墙为边界,古城墙以内所有区域为禁燃放区(以下简称“禁放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企事业单位、法人及个人,不得以任何事由,不得在任何时段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以古城墙为边界,古城墙以外的其他所有城市规划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


三、限放区内的下列地点,不论何种情形及任何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等单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通用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建筑物内部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保护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八)工业园区、森林草原、苗圃、绿化地和草坪等重点防火区及建筑楼房的楼梯、楼道等区域。


四、限放区内以下情形或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一)婚丧嫁娶;

(二)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的早7点到晚12点;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


五、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应急管理局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七、倡导居民安全环保过年。各部门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广播电视台、自媒体、公益广告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大力倡导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带头遵守规定,号召动员周边亲朋好友,共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盐池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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