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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民政部公布了2023年第三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包括中华艺术发展联合会、国家文化艺术外交协会、中国战略发展科学建设研究学会、全国语文教育研究中心、中华蒲氏文化研究会、中国数学教育研究会、中国工程招标采购协会、中国一带一路商会、全国社会心理服务考评中心、中国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共10家。


这些听起来很有含金量的社会组织,其实却是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和登记的非法组织。但就是这样的组织,在大众视野里反而因为披着“国字号”的名牌被广大群众所认可,殊不知这些“国字号”却是没有经过任何批准和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他们往往从事着违法甚至犯罪的活动,从而骗取社会大众的真金白银。

律师解读


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马俊杰律师:通过上述法规可知,社会组织的成立,首先需要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次该组织必须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最后还必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相应的登记证书。


  为防止非法社会组织对广大群众的侵害,律师在此提醒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前需提高警惕,避免上当。目前在各级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基本信息,都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中国社会组织动态”、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查询。

如发现有非法社会组织线索的
可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https://chinanpo.mca.gov.cn/)
“投诉举报”栏目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规定


  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其中,“以社会组织名义”指的是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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