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近年来,盐池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树立“惩”“治”并重、以“治”为主的涉案企业治理机制,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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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G某租赁了甲公司的一排库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G某重新装修后,创办了盐池县A工贸有限公司,经过近十余年的深耕、推广,创立了众多品牌,成为盐池县胡麻油企业中的佼佼者,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2023年,上述库房面临拆迁,加之租赁合同到期,甲公司通知G某腾空房屋,交回钥匙。但G某认为企业注册地址搬迁会造成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良性发展,希望甲公司能给予一定赔偿。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甲公司将G某诉至法院,诉请5日内腾空房屋交还钥匙,并支付占用期间损失。“我在这边经营十余年,所售产品已经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地址搬迁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我真的难以接受!”G某应诉后,向承办法官余丽娟讲述了企业十余年发展形成规模的不易,表示会全力拥护政府决策并积极落实搬迁等各项要求,但要求甲公司对自己造成的可预见损失给予10万元经济补偿。

考虑到A工贸有限公司从发展、壮大到创立企业品牌,在十余年时间里形成了一定知名度,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内驱动力,余丽娟法官认为,不能简单地按照到期的租赁合同约定对本案进行处理。为了让企业安心经营,余丽娟法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让双方认识到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不只是一句口号,还应当去践行。

最终,通过线上线下、庭前庭后的数次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作出让步,并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G某同意腾空房屋,交回钥匙,甲公司愿意就G某预计造成的各项损失给予5万元经济补偿金,本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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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找准民商事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矛盾点,引导当事人依托庭前调解在源头上实质性地化解纠纷,法官应当增强办案的主动性,并在庭审和裁判文书中加强释法说理,积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余丽娟法官说道。

盐池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不断深化审判工作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严厉打击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的影响,全方位构筑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屏障”,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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