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池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好友聚餐饮酒,酒后同饮者放任醉驾行为,最终醉驾者发生车祸致同乘好友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去年年底,李某之子与李某智等人共同饮酒,酒后乘坐李某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之子当场死亡。事后,车辆驾驶人李某智及时向李某进行了赔偿,李某将另外四人告上法庭,最终判决四被告各负担5%的赔付责任。


  判决生效后,李某多次索要,四被告迟迟未履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通过调阅案卷、现场调查,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当事人经济情况及意思态度,了解到四被执行人年均二十出头,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均表示自己很冤,就简单和朋友一起喝个酒,没想到酒后发生意外事故自己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愿意支付赔偿款。此时,执行干警通过释法明理、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等方式分别对各被执行人耐心劝说,同时释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面临的法律责任,最终各被执行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自愿承担赔偿义务。执行干警了解被执行人佩某某家庭生活困难,因患病需长期治疗后,多次耐心与李某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李某自愿放弃佩某某部分赔偿款。通过执行干警的坚持和努力,各被执行人第一时间向李某履行了赔偿责任,李某收到法院执行到位的赔偿款时,感动落泪。


 法官提醒,近年来,因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有所增加,虽然朋友之间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但如果因饮酒出事,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的,同饮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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