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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为仁人之心,必有仁爱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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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医生却偏偏利欲熏心、铤而走险

利用医生的职务便利,贩卖管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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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后还狡辩自己

“是出于医疗目的”“是自首”

妄图为自己脱罪

他能如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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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吸毒人员赖某身体不舒服到刘某诊所就医,经诊断后,刘某为赖某开具了一些含可待因成分的某品牌口服溶液(系国家二类管制精神药品)。见刘某能轻易开出含有可待因成分的药品,赖某便多次找到刘某开具该口服溶液。刘某同意,以远高于该类药品的正常价格向赖某出售。经查实,刘某共向赖某非法出售含有毒品成分的某口服溶液38次,共计22410包(折合可待因含量为24.651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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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以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如刘某主观上对贩卖毒品的行为是明知的,同时刘某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在诊所被抓捕归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刘某同时提出上诉。



依法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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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上报至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定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重罪轻判,应当予以改判。在围绕争议焦点进一步补强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抗诉意见和理由如下:

第一,刘某贩卖国家二级管制药品给吸毒人员共计38次,即使贩卖的毒品鉴定含量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第二,本案系公安机关已掌握刘某犯罪事实后,利用赖某的手机微信确定刘某在诊所,民警前往诊所将刘某抓获归案,其不具有自首情节。

第三,刘某多次贩卖毒品,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贩卖毒品,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即使综合考虑本案毒品纯度较低、刘某系初犯等各种量刑情节,也应在最低量刑档次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刘某确定宣告刑。

第四,职业医生本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对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销售、管理和使用。刘某作为资深执业医生,在利益驱使下摈弃医生职业道德,肆意向吸毒人员贩卖,并试图利用医生身份实施医疗行为掩盖其犯罪事实,使其正常的社会、医疗秩序。刘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予以严惩违法行为披上正常“执业”的外衣,逃避了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危害。



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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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认定刘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不具有自首情节,判决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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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生应严格执行药品销售规定,不让吸毒分子有机可乘。广大市民在服用此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严格遵照医嘱服用,长期服用或者滥用将会造成严重的药物依赖性,切勿长期大量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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