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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要旨

     本案审理要旨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事务的理解和认定,实践中,既不能随意扩大解释,也不能机械解读法条,应从立法目的综合认定。行政机关办理工伤认定案件,除以法律为准绳外,也要以事实为依据。本案申请人离开工作场所骑电动车外出是否去接种疫苗,以及中途受伤是否因交通事故所致,这两点事实均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复议机关未予认定工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工伤认定 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县社保局)

     第三人:某县第三中学(以下简称三中)

      案   情:申请人刘某某系三中在编正式教师。2021年5月10日下午14时左右,刘某某骑电动车经过某商业街路口时摔倒受伤。2021年6月16日,三中向某县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申请人刘某某所受损伤是否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或第(六)项规定内容认定工伤。

事实和理由

     刘某某系三中在编正式教师。2021年5月2日至5月11日,三中校长阮某在学校老师微信群中数次发信息通知本校老师按时去接种新冠疫苗。2021年5月10日下午,申请人刘某某前往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接种疫苗,去后发现排队接种的人太多就骑电动车返校,14时30分左右在经过某商业街向北丁字路口时为躲避车辆意外摔倒,路人见其倒地不起,拨打120,随即120将申请人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确诊为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2021年6月16日,三中向某县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县社保局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事实认定方面:一是申请人自述其前往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接种疫苗返校的路上受伤,但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前往接种疫苗的事实;二是申请人自述为躲避车辆意外摔倒,因此属于单方面受伤,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确定是否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还是意外受伤;三是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四是注射疫苗是属于个人事务而非工作原因,学校校长在群内通知注射疫苗属于倡导性的通知,并非工作任务。因此申请人所受损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2021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三中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后,向三中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告知书》,告知受理的事实。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查明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申请人、某县三中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审理结果

     某县社保局对刘某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复议机关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纠纷中,职工受伤地点并非在传统意义上的工作场所时,是否认定为工伤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分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是工伤最基本的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本款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前提条件,工作原因是核心。工伤认定的要件是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及所形成的伤害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其中,时间要件和空间要件是判定伤害性质的必要条件,而因果关系要件则是它的充分必要条件。不同的职业伤害事件与时间、空间要素的关联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必定与职业活动有着内在的、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而,因果关系——“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在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要件或与时间、空间要件并用,或与其中某一个要件并用。尤其在时间界限和空间界限较为模糊的条件下,因果关系的判定对于工伤认定具有关键意义。前两个要素至少要存在一个,但“因工作原因”这个要素是必定存在的要件,否则工伤无从谈起。理由如下:人们的职业活动复杂多样,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对象。在工伤认定中,具体个案可能千差万别,时间、空间、因果关系标准的运用必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当时空界限较模糊、因果联系较松弛时,工伤事故的定性将变得十分微妙。在本案中,注射疫苗属于个人事务的认定应该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在单位的通知下前往注射疫苗是否带有工作性质,是本案需要解决的核心点。本案审理过程中,专门召开案审会邀请各方面专业人士共同讨论解决该问题,在认定中退一步使用证据规则,即申请人刘某某在工作时间未向单位报备未向同事告知的情况下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受到损伤,除自述外亦无证据证明其是注射疫苗返回学校的途中,故综合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本案对于工伤认定要点的分析对于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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