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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展示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范例,推动宁夏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近日,自治区司法厅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2020年至2022年期间已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案例中评选出26起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即日起,宁夏法治公众平台设专栏,对26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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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要旨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进行审查,通过全面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关键词:自然资源 适用依据错误   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

      案   情: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擅自修剪树木造成损害,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78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共计3689元。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涉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某村六社承包土地用于建设蔬菜温棚。因申请人建设的温棚周围树木生长影响其棚内蔬菜种植,2018年,某村村委会向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对某村六社温棚东林带进行修剪,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关于回复五星村申请修剪树木的函》,载明:“经行政审批服务局、林业局实地调查,该林带部分树木严重影响设施温棚采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发〔2011〕3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原则同意树木修剪,修剪高度4米左右,你单位必须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修剪作业,同时树木修剪工作由你村监督实施,确保安全施工。”

      2021年6月8日,申请人自行雇佣他人修剪温棚外围林木一事被他人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报后赶赴现场,并于当日对申请人涉嫌破坏林木一案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雇佣修剪树木的案外人谢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谢某笔录载明,其受郭某某委托于2021年6月5日将某村六社棚区的二十余棵树木进行修剪。6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调查询问,申请人在笔录中承认其于2021年6月联系他人,对其温棚周围的26棵树木进行了修剪。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修剪的树木树种、数量、损坏程度、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经过现场鉴定后,于2021年7月10日作出鉴定意见,载明:“1.涉案修剪树木树种为新疆杨,数量为26株;2.涉案林木修剪截干后,截干未导致林木死亡,还能抽枝生长,但截干影响了林木正常生长,减弱了防风、防晒功效,林木损坏程度一般;3.涉案修剪林木26株,林木损失为3689元。”2021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向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函核实《关于回复某村申请修剪树木的函》的时效性,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回复:“依据申请内容、时间和树木持续生长的特性可知,修剪行为应由村委会组织尽快开展,修剪时限为1—3个月。”2021年9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与《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载明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021年9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申请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78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共计3689元。上述执法文书均于9月23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调查的结果,申请人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雇佣他人修剪树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之规定,涉嫌破坏林木,被申请人应当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却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系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的案件办理时间超出法定期限,系程序违法。

审理结果

     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申请人确实存在破坏林木的行为,但由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超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且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最终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不仅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纠正,还导致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降低。复议机关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监督职能,从实体、程序方面全面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既通过查明事实,纠正了法律适用错误问题,也指出了超期办案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两方面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升政府公信力,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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