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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展示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范例,推动宁夏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近日,自治区司法厅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2020年至2022年期间已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案例中评选出26起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即日起,宁夏法治公众平台设专栏,对26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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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要旨

      本案系因不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为由,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复议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公司档案资料中的马某信息为其机动车驾驶证与道路运输人员资格证件,并非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指由公安机关制作、发放的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的证件,不包括其他的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虽然载有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并非本法所规定的居民身份证。
      关键词:居民身份证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公安分局

     案    情:申请人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核对信息时发现,代办人(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交给申请人的宁***车辆资料中有马某的驾驶证及资格证,遂打电话进行了核实,后马某前往申请人处要求查看关于其本人的资料,认为申请人冒用了其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人员资格证,遂报案。某公安分局调查后认定申请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0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

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1.申请人是否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2.机动车驾驶证与道路运输人员资格证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事实和理由

      2021年8月27日10时许,马某报案至被申请人处,称申请人冒用其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受案,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工作人员王某某及马某等人,调查查明,被申请人在备案该公司的车牌号宁***的车辆时将马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证装订在册,马某未向申请人提供过个人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从业人员资格,对该事并不知情。2021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已构成冒用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告知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其不构成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21年10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马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出现在申请人宁***车辆档案资料中。但该车辆的登记车主为申请人,驾驶员为马某甲。

      申请人认为,其不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且马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与道路运输人员资格证不属于个人身份信息,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

      被申请人认为,经过调查,被申请人在备案该公司的车牌号宁***的车辆时将马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证装订在册,马某未向申请人提供过个人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从业人员资格,对该事并不知情,申请人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是指由公安机关制作、发放的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的证件,不包括其他的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虽然载有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并非本法所规定的居民身份证。故对于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使用、查验等,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公司所属车辆档案资料中的马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并非居民身份证。根据被申请人调查的事实,申请人对马某的证件资料在自己公司并不知情,申请人如何取得也未调查清楚,上述信息所涉宁***车辆登记信息并非马某,申请人并未实施冒用上述信息掩盖自己真实身份的行为,且在发现马某的上述证件材料后立即与马某进行了联系确认,不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中规定的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构成要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审理结果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复议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发挥好行政复议内部层级监督的制度优势,审查找准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本案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未能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关于“居民身份证”的定义,随意扩大解释,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条款有误,且申请人主观方面不具有违法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实施具体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以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为由,依法予以撤销,既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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