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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展示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范例,推动宁夏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近日,自治区司法厅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2020年至2022年期间已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案例中评选出26起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即日起,宁夏法治公众平台设专栏,对26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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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要旨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权是保障当事人申诉抗辩权的重要制度,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时,发现该机关未告知听证权利的,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

      关键词:安全事故 听证权 法定程序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县应急管理局

      案   情:2020年7月,某公司3名绿化人员在养护工作结束后进入自来水室关闭阀门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死1伤。后经调查,事故原因系井室内有一氧化碳,某公司绿化人员下井室前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同时,某公司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定应急预案等问题。某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1万元,但未告知某公司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

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某县应急管理局未向某公司告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事实和理由

      2020年7月28日下午,某公司3名绿化人员秦某、贺某、陈某在县城新区从事草坪及绿篱浇水养护工作。当日16时10分许,由秦某和贺某关停自来水井室阀门,贺某下井室几分钟后,秦某发现贺某倒在井室内,便立即喊陈某过来帮忙,自己跳下井室救人,当陈某赶到后发现井室内贺某倒地,秦某坐在地上,便拿湿毛巾堵住嘴,下到井室中救人。陈某拉了一下秦某没有拉动,随即感到恶心、头晕,就爬上来向路人求救,路人拨打了120、119、110抢救和报警电话。某县消防救援大队赶到后,立即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并将井下两人救出,由120救护车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抢救,秦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贺某被转入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某检测公司对事故发生井室及周边两个副井室进行气体检测分析,结果显示事故发生井室内存有一氧化碳及可燃性气体。2020年8月3日,某县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方式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造成1死1伤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井室内有一氧化碳,某公司绿化人员秦某、贺某下井室前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间接原因是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某公司绿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未持有限空间特种作业证上岗。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公司罚款21万元。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某县应急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审理结果

      原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于2021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某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县应急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针对某应急管理局未单独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问题,复议机关向其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文书管理,规范执法案卷制作,强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案例在实践中极具代表性。本案中,复议机关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撤销不当行政行为,并同时向该单位制发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机关采取相应措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维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有效的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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