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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展示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范例,推动宁夏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近日,自治区司法厅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2020年至2022年期间已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案例中评选出26起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即日起,宁夏法治公众平台设专栏,对26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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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要旨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这意味着行政复议应当实质、及时、公正地化解行政争议。复议机关在具体案件办理中需全面分析案情,充分沟通与协调,采取书面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审理方式,做到案件审理方式多样化。对案情复杂,仅凭书面材料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深入实地调查,对可以调解和存在和解可能的案件,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妥善化解争议,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效果,不仅最大程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还避免程序空转,进而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阶段,亦降低行政成本。

      关键词:建设用地 行政争议化解 行政复议终止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案   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申请人同意在2018年11月20日之前开工,2019年11月20日之前竣工。同时约定如申请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向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延期申请。申请人认为,受疫情影响,其公司在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进度缓慢,但并未将土地闲置,且申请人在进行前期施工时为全面施工做了合法审批手续。故案涉土地不符合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三十二条“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无权以此为由要求无偿收回该土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按期竣工,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疫情对于本合同的履行不属于不可抗力,且案涉土地属于闲置土地,符合闲置土地的收回条件和程序,故下达了收回案涉土地的决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案涉土地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从而被确定为闲置土地是否合理、合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2018年11月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县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新冠疫情影响,致使项目缓慢,2021年2月被申请人作出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该国有用地的使用权。

      复议机关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不能机械地根据合同约定期限认定案涉土地为闲置土地。行政决定的作出不仅要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还要具有合理性。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初衷系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开展的招商引资。同时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决定时,也应从经济发展的目的出发,充分考虑不可抗力因素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客观公正地作出合法、合理的决定。复议机关采用多方化解的方式,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协调以及参加政府组织的多部门案件协调会,促使被申请人主动撤销收回土地的决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典型意义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是机械适用法律,对于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案件来说,要讲究办案技巧,努力达到复议后无诉讼、无申诉的理想效果。行政复议突出“以人为本”理念,追求“案结事了”,是“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应有之义。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在充分考虑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简便、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形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服务与合作的良性互动,对于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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