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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展示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范例,推动宁夏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近日,自治区司法厅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2020年至2022年期间已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案例中评选出26起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即日起,宁夏法治公众平台设专栏,对26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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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要旨

      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相对人可就其内容进行复议。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各项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的会议纪要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利,应予撤销。

      关键词:会议纪要 土地出让 撤销

基本案情

      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案   情:2013年,甲公司与某县住建局签订《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共同所有。乙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2019年,甲公司与某县住建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建成后,由住建、审计、财政等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审计决算,审计决算价格扣除政府补助资金后即为回购价格。2020年8月,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甲乙两公司未就工程款结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项目未交付使用。为推进项目交付使用进度,某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5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对该项目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于12月13日作出《会议纪要》,决定将案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涉土地出让给乙公司。甲公司对该决定事项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1、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被申请人《会议纪要》相关决定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事实和理由

      甲公司于2013年与某县住建局签订《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建设某县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双方共有,其中甲公司投资建设部分产权属甲公司,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土地和税费减免等各类政策优惠部分产权属某县人民政府。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案涉项目一、二、三标段由乙公司承建。2019年,甲公司与某县住建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建成后,由住建、审计、财政等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审计决算,审计决算价格扣除政府补助资金后即为回购价格。2020年8月,项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确定了工程结算审定造价。因甲乙公司针对工程款结算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项目一直未交付使用。2021年,某县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作出《会议纪要》,决定:“原则同意公开出让二宗国有建设用地,由乙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70年,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后县政府向自然资源局下发《关于乙公司某项目划拨转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批复》。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之规定,某县人民政府将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涉一万余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给乙公司,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一并处分。按照某县住建局与甲公司签订的《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合同》约定,案涉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属于甲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双方共有,某县人民政府无权单方处分。

审理结果

     该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原则同意公开出让二宗国有建设用地,由乙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70年。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之决定事项无法律依据,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该部分内容。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它既是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法,也是公权力运行的规制法。它不仅强调公权力要尊重民事权利,不能侵害民事权利,而且要求公权力积极履行保护民事权利的职责,这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会议纪要属于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从而成为可复议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复议的会议纪要中关于对案涉项目所作的决策性内容,指向明确,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相对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通过本案办理,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好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不仅在对外作出决定时要做到合法合理,也要在内部议定事项时做到有限有为,诚信守法,坚决避免内部公文中出现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而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助推政府治理进入良法善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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