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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展示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范例,推动宁夏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近日,自治区司法厅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2020年至2022年期间已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案例中评选出26起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即日起,宁夏法治公众平台设专栏,对26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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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要旨

     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化解行政争议,如何调解矛盾,解决问题是行政复议工作的目标和方向。行政复议工作既要注重追求法律公平正义也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某建设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产生,处理过程中建设公司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支付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数百名农民工近两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十几份工程和劳务合同,6000余万元工程款项进行审核,详细查阅案卷,核对数据,核实法条,听取双方意见,两次召开听证会,逐步理清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案件存在的问题,在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  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 

      被申请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

      第三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劳务公司)

      案   情:申请人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案涉居民小区项目,与第三人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0225480.93元,与第三人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4456731.18元。以上合同均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及比例。2021年8月,多名案涉工程农民工因未拿到工资先后向被申请人投诉。2021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令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前清偿农民工工资1586.4668万元。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1月11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免于或从轻、减轻处理决定。

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拖欠数额的认定问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其严格按照要求将劳务费用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编制农民工名册、工资表等材料,已尽到相应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法分包劳务工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进行清偿,再依法追偿,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其经调查并在前期下发《责令整改指令书》及《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后,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其依据调查笔录、工资表、班组结算表等证据认定的下欠劳务费金额准确。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

      1.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监察结果,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将劳务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施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进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之规定,在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下,申请人应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案涉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2.关于程序问题。如前所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监察结果,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案中,根据农民工投诉,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同时下发《责令整改指令书》及《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在申请人及第三人未予整改情形下,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3.关于认定金额是否正确的问题。经复议机关审查认为,下欠劳务费具体金额应由双方对账、财务审计,并结合工程进度及付款节点予以认定,被申请人认定的具体数额不当。

审理结果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认定下欠劳务费数额有误。复议期间,复议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及工程发包方、承包方筹集资金508.8552万元,并于2022年1月26日发放至农民工,解决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鉴于申请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劳务费解决了农民工讨薪问题,复议机关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于2022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内容:

       1.申请人撤回本次复议申请;

      2.被申请人终止《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按现在支付情况做结案处理;

      3.申请人后续及时与三家劳务公司进行劳务工资核算,确保后续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

      4.被申请人按当前结案处理时申请人已经支付情况,监督协调劳务公司按实际情况向申请人开具相应发票;

      5.被申请人继续监督和协助申请人与劳务公司进行劳务款核算,帮助申请人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申请人与劳务公司之间的财务纠纷可按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裁判。后该工程正常施工,再未发生农民欠薪投诉情形。

  典型意义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是主动调解追求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还是一裁了之追求结案了事,是体现行政复议机关价值追求和担当作为的重要标志。主动调解行政复议案件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可以在疑难复杂案件中达到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本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复议机关始终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出发点,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从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抽丝剥茧、理清账目,在双方可接受的范围之内灵活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既充分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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