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5/22

      为全面展示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范例,推动宁夏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近日,自治区司法厅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2020年至2022年期间已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案例中评选出26起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即日起,宁夏法治公众平台设专栏,对26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敬请关注!

5/22

5/22

5/22

审理要旨

      2020年初,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黄某坚守发热留观门诊岗位,突发疾病经救治无效死亡。黄某系履行特殊时期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职责期间突发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应视同工伤。

      关键词:疫情防控 医护人员病亡 视同工伤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系黄某丈夫)

       被申请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   情:申请人的妻子黄某生前系某县某乡中心卫生院职工,2020年1月26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始终坚守一线岗位,2020年3月4日突发疾病就医,2020年3月16日经救治无效死亡。2020年3月20日,某县某乡中心卫生院向被申请人提交黄某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009号《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5月18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8月10日,复议机关作出某复议委复〔2020〕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009号《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于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2020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00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再次对黄某作出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申请人仍不服,于2020年10月29日再次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0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2021年1月18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某复议委复〔2020〕第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0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于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0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视同工伤。

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黄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申请人认为黄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应视同工伤。被申请人认为黄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情形。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刘某的妻子黄某生前系某县某乡中心卫生院职工,按照卫生院疫情防控工作排班,自2020年1月26日始终坚守发热留观门诊岗位,未曾回家休息,期间出现头痛、头晕、失眠、健忘等症状,卫生院领导建议其休息检查,黄某考虑当前正是疫情防控艰难时期,卫生院工作人员紧张,故继续坚守工作岗位。2020年3月4日,黄某表现出严重健忘症状。次日,刘某为黄某挂号预约了宁夏某医院的就诊医生。2020年3月6日,黄某到该预约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经专家会诊拟定于3月15日进行手术治疗。2020年3月12日21时许,黄某病情急剧恶化,医院进行急诊手术,手术进行了13个小时,诊断结果为:1.三脑室、桥前池占位性质待定;2.梗阻性脑积水;3.脑疝形成(双侧);4.肺部感染。2020年3月14日10时,医院告知黄某病危。2020年3月16日17时,黄某死亡。

      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本案召开听证会、研讨会、审理会,经两次复议审理均认为,黄某作为一名医护工作者,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按照防疫工作要求,自2020年1月26日至3月4日发病期间,一直坚守疫情防控工作岗位,其突发疾病与疫情防控工作的高强度、高压力有直接关联,系履行特殊时期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职责所致。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另,被申请人认为黄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复议机关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应结合受伤害职工的受伤程度、抢救时间、治疗病历等情况综合认定,不能机械地应用,如果受伤职工或家属为避免承担在48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被视同工伤的不利后果,选择在初次诊断48小时内放弃抢救治疗,则剥夺了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审理结果

      2021年1月18日,某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某复议委复〔2020〕第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0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于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2021年2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20210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为工伤。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这场严峻的疫情防控斗争中,广大医务工作者践行“白衣天使”的初心与使命,临危受命、向险逆行,坚守岗位、默默奉献,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作出了重要贡献。本案中黄某作为一名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按照防疫工作要求,始终坚守在疫情防控工作岗位,直至突发病情经救治无效死亡,履行了特殊时期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职责。黄某一贯身体良好,突发脑疝、肺部感染等原因死亡,与其连续三十多日坚守发热门诊未回家休息有着直接关联,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在新冠疫情这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时期,行政复议机关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既合法合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又彰显人文关怀,是对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深刻践行。

5/22

7/22

立即
投稿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