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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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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公安机关在大武口区经营者关某某的商行查扣五粮春、剑南春、口子窖等共计157瓶名酒,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9月6日,关某某注销了《营业执照》。次日,又以其妻子孙某的名义在原址重新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以此逃避监管部门的处罚。2022年3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线索移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委托法定机构鉴定,该批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值3.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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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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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换言之,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意义上等同于个人,注销证照不能免除法律责任。2022年3月10日,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法对关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关某某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执法人员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适时进行普法宣传,关某某意识到无法“逃避”法律制裁后,表示“心服口服”,自嘲自己“聪明反被聪明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承担法律后果,最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没收157瓶假冒名酒,并处罚款13万元,同时责令今后要严把“进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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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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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关某某“曲解”法律,在监管部门做出处罚前,妄图通过注销《营业执照》来“逃避”处罚,理应受到严惩。好在其意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时,尚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执法机关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彰显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最终得到了“一般”处理。现实中类似“恶意注销”来逃避行政处罚的现象,并非个例。遏制这股歪风,让违法者付出必要的代价,不仅杜绝了越来越多的恶意效仿者,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确保了更多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顺利执行,更大层次上保护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从而维护法治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该案的办结,是对“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现象的一次全新的探索,能为全系统今后处理该类事件提供可复制的经验,将更大程度的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合法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权益,确实起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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