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池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由盐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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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12月,秦某在网上看到一则收购信用卡信息后,联系对方得知提供一张信用卡帮助收款可以获得2000元报酬,遂前往重庆,在对方安排下,秦某将自己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交给对方,并告知其密码。12月5日被害人马某、田某等38人被他人以刷单返利、淘宝退款等方式诈骗共计86万余元,该笔款项全部转入秦某该银行卡内。后对方安排专人跟随秦某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4.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信用卡帮助收款,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年11月,被告人刘某得知提供信用卡帮助他人收款能获得一定报酬,便经他人介绍与收购方李某见面,李某称用刘某信用卡收取境外赌博、电信网络犯罪所得钱款,每取现1万元支付250元好处费。被告人刘某向李某提供安装网银的手机以及信用卡和支付宝账户密码等信息。2021年11月5日,盐池县花马池居民朱某被他人以参加明星粉丝活动为由诈骗3.8万元,被诈骗款项转入被告人刘某账户;江苏南京居民李某被他人以网络刷单为由诈骗14.6万元,其中4.2万元转入被告人刘某账户,同期刘某支付宝账户收到他人转入1.9万元。被告人刘某先后从其提供的账户取款3.7万元交给李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向他人提供信用卡并取现,对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提示:银行卡只限持有人本人使用,持有人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广大群众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以免被用于不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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