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罗某福等5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

去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又一部全面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的标志性立法,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年多以来,宁夏法院紧扣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水沙调控、污染防治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综合治理、协同治理、源头治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呈现出山水相济大保护的流域特色。

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罗某福多次到宁夏收购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孵化饲养后出售获利,还将2只珍稀动物疣鼻天鹅对外出售。被告人杨某兵、李某楠、薛某、张某弟分别在宁夏沙湖、星海湖和内蒙古乌梁素海等黄河湿地,通过网捕、掏窝等方式猎获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罗某福及案外人。除自行猎获野生鸟类外,张某弟还多次收购他人猎获的野生鸟类出售给罗某福,杨某兵在罗某福收购部分幼鸟及蛋卵时为其提供临时放置场所并担任驾驶员,涉案幼鸟1000余只、蛋卵6000余枚。经鉴定,案涉疣鼻天鹅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鹭、灰雁等野生鸟类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罗某福等5人提起公诉。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福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兵、薛某、李某楠、张某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狩猎,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罗某福、杨某兵、张某弟明知案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系非法狩猎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罗某福等5人有期徒刑4年10个月至1年不等,对个别被告人适用缓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猎捕者与收购者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全链条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教育意义。同时,法院协调对接有关部门,做好扣押在案的鸟类和蛋卵的救助养护,促使孵化出的1100余只野生苍鹭顺利回归自然,充分彰显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司法担当。

7/22

立即
投稿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