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

酒后寻衅滋事,酒醒追悔莫及。同一公司九名员工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动手打人,获刑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并赔偿受害人50万元……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该案九名被告人均是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的员工,2020年11月某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张某某酒后在银川市金凤区某餐厅门口等车期间,与在该餐厅门口倒车的陈某甲发生口角。坐在陈某甲车内的拓某某、马某某、冯某下车与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张某某“理论”并相互推搡,被告人陈某乙、吴某乙、沈某某、吴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见状亦上前对马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后被告人陈某乙、吴某甲、沈某某又对接到冯某电话后赶到现场的刘某、陈某丙拳打脚踢。

被害人马某某伤情较为严重,右锁骨及6根肋骨骨折,面部软组织受伤等,经鉴定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冯某、陈某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李某某、吴某甲、张某某、吴某乙、沈某某、吴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九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沈某某、吴某乙、王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丙、王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事处罚。综合考虑九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最终分别判处九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九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本案起因系陈某甲倒车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靠在自己车上,遂鸣笛示意李某某离开,但李某某等人酒后头脑发热,因点滴小事好强逞狠,出于“哥们义气重”的观念,随意伤人,不计后果。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条链接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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