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9日,盐池县青山乡某自然村村民李某在盐池县某石膏厂拉石膏,雇佣盐池县麻黄山乡某自然村村民何某当拉运司机。2021年4月14日,在拉石运膏中车辆翻车,造成何某受伤。李某把何某送往盐池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检查简单处理伤口后送往宁夏医科大总医院检查治疗,经检查诊断:1、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髋臼心态失常,左侧髂骨、耻骨下支骨折,骨折周围肌肉软组织肿胀;2、右侧股骨颈多发囊变。住院治疗35天。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手术费壹拾贰万玖仟元整(¥:129000元)已由李某支付。2021年12月30日,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问题协商不下,发生争执。当事人申请青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当事人索要的赔偿金额和车主自愿支付金额相差太大。

     2、此案涉及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划分有难度,一旦处理不好,给双方当事人都造成伤害。

【调解过程】

       青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何某的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在认真听取了案情叙述后决定受理该纠纷,告知2名当事人。将调解工作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同步进行。调解员首先采取“分开降温法”对受伤者进行安抚。待受害人情绪稳定后,进行调解,何某提出了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29000元的赔偿要求。调解中,受伤者坚持认为拉运石膏在事故路段没有警示标牌,李某应当负主要责任。而车主坚持认为,在出事路段,车主多次提醒过驾驶员,该路段属于危险路段,驾车需谨慎。在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员们召开了案情分析会。经大家分析讨论,提出了“先分清责任,再谈赔偿金额”的调解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次事故应对以上费用进行合理计算,计算出总价后按照责任的划分,双方各自承担费用。

      根据《关于2021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这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共计是82000元。调解员告知双方本次事故的责任按事故责任书里的主次责任明确区分,车主应承担主要责任,驾驶员应承担次要责任,按照本次事故总损失费用除去医药费用后还有82000元损失。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们的多次调解下,何某、李某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1、除去医院支付的药费后李某支付何风廷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陆万贰仟元整(¥:62000元),分别于2022年1月20日支付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2022年6月30日支付贰万元整(¥:20000元)、2022年12月30日支付贰万元整(¥:20000元)。                      

    2、何某拿到赔偿金后,今后身体的伤残程度与李某无关。         

    3、此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调处协议,协议签订后何某不得就本次赔偿纠纷要求李某再次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或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这起纠纷属于因意外受伤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要迅速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及时查清事实真相,以防矛盾激化,避免心理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一是正确确定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是合理核定赔偿义务人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调解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了主要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权利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调解工作人员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法律做出了详细的说服和劝导,促使权利人放弃了不合理的要求,最终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了一致。为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使问题很快得到解决。此事的顺利解决遏制了事态的进一步激化,防止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稳压器”作用。

【法律适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3、参照关于2021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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