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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盐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被告人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在2022年3月,被告人邵某临时雇用无特种作业证的孔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切割钢结构作业,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致使钢结构上方一钢槽掉落,砸中下方正在切割作业的孔某某头部,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雇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邵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盐池县人民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作出上述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婧说:“今天审理的是一起典型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在此提醒各单位及广大群众在工作生活中,一定要加强安全意识,生产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作业,确保不发生生产事故。”

庭审当天,盐池县人民法院组织部分群众代表、企业代表及在校师生代表走进庭审现场,旁听案件审理过程,“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感受法律的正义和威严。

企业旁听人员王先生说:“安全是第一位的,一个企业、一个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安全。安全是一个企业发展的着力点,我们以后必须把安全培训着实抓紧,保证我们的员工和企业安全长远发展。”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该案件给从事安全工作的人们予以警醒: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珍爱生命,牢固树立安全思想,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从而有效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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