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婚姻缔结时,存在男方在婚姻初步约定后为女方提供聘金、聘礼的行为,在此过程中,聘金、聘礼就叫作彩礼。彩礼是男方把女方当作珍宝诚心求娶的态度,同时也是对岳父岳母养育好女儿的答谢敬礼。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并不意味着能够走进婚姻的殿堂,因婚约问题产生纠纷对簿公堂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那么在实际生活中

男女双方缔结结婚约定后

如一方反悔

彩礼是否能被追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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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婚礼后女方不愿共同生活


不久前,远在外地的宋某来到宣威市人民法院倘塘法庭,递交了起诉状。“我和唐某已经举办了婚礼,对方却不愿意和我共同生活,也不愿意与我领结婚证,我要求女方返还我彩礼等19万余元。”在法庭干警的询问下,宋某娓娓道出了事情的全貌。


2020年3月,宋某与唐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微信上聊了一个多月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后,双方开始商定订婚、结婚事宜。


2020年5月,宋某按照宣威本地的风俗习惯给女方过礼,为唐某购买了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等首饰,并将88888元的彩礼金亲自送到唐某母亲的手中。


2020年7月,双方举办了婚礼,但因宋某在外地工作,两地相隔太远,双方相见甚少。在此期间,宋某多次向女方转账520元、1314元等金额。之后,唐某因不愿到外地与宋某共同生活,迟迟未与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宋某认为,唐某对自己毫无感情,不愿再与自己共同生活,也无意领取结婚证。为此,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彩礼等钱共计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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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女方返还部分首饰和礼金


在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后,承办法官发现两人矛盾十分尖锐,并对彩礼返还事宜意见分歧较大,且双方均有长辈、亲属等参与其中,导致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理和人情的角度展开分析,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进行劝解,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并劝告双方,希望双方能顾念往日情分,即使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也应该好聚好散。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唐某一次性返还宋某彩礼、转账等款项共计9.2万元,并当庭返还了金项链、金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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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未办结婚手续 彩礼应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其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禁止以婚姻为借口索要“天价彩礼”的行为。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应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法官需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予以考量。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中国是礼仪之邦,男女缔结婚姻过程中的礼仪,承载的是亲人对婚事的期待、对新人的祝福,对未来的向往。给付彩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既有确定婚姻关系的功能,也有表达双方感情的作用。但要求彩礼金额过高,因彩礼给付产生矛盾,或因彩礼返还锱铢必较,就失去了彩礼本身蕴含的美好含义。


法官希望大家认真对待自己的婚姻,不要一时冲动而带来巨大损失,也不能把情感表达变成了物质交换,应该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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