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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凌晨1时许,盐池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在高沙窝西街对过往车辆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一辆沿307国道由东向西驶来的大货车行驶过程中忽左忽右、车速时快时慢。民警要求驾驶人杨某某下车配合检查,杨某某试图通过口罩掩盖其口中的酒气。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为11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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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得知,驾驶人杨某某有多年的驾龄,在前一晚8时左右喝了5两白酒,但是心存侥幸,认为交警不会对大货车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便驾车赶路。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盐池交警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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