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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要旨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本案中,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经法定程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与任某某签订补偿协议且已履行,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征收部门无证据证明被征收人对营业用房认定错误存在主观故意,不得随意变更。行政征收过程中,营业用房认定应从房屋产权证书、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实际用于经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等多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任某某在注销营业执照后,先后多次将房屋出租他人进行经营,第三方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评估也为营业用房,该房屋可认定为营业用房。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 营业用房认定   信赖利益保护

基本案情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县住建局)

     案   情:申请人任某某的房屋坐落于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共两层,第一层为营业用房,第二层为住宅用房。2017年7月,某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出具《住户房屋评估表》显示申请人房屋所在一层性质系营业用房。2017年10月,某县住建局根据测绘报告确定的面积,参照相关补偿标准,测算出申请人房屋货币补偿款共计1423546元(其中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8555元),并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申请人配合完成房屋征收并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2019年8月,审计组发现申请人在签订协议前营业执照已注销,某县住建局遂与申请人协商退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8555元。因协商未果,某县住建局作出《行政决定书》,责令申请人退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1.营业执照已注销是否影响申请人房屋为营业房的性质;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书》是否合法、合理。

事实和理由

     某县县委办公室、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因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印发《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被申请人。2017年1月10日,某县人民政府印发《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申请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该房屋为砖混结构一栋二层共383.60平方米,第一层158.64平方米,用途为营业;第二层158.6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阳光板房66.32平方米,用途为其他。2017年7月9日,某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出具《住户房屋评估表》。2017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测绘报告确定的面积,参照相关补偿标准,测算出申请人房屋货币补偿款共计1423546元(房屋补偿费为1179855元、附属物补偿费为28168元、搬迁费为56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为5040元、电视电话移机费为165元、奖励性补助为181203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为28555元),并与申请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后申请人主动搬迁腾房交征收部门拆除。2018年3月6日,申请人领取了房屋征收补偿费。2019年1月2日至3月8日,某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某县2018年度棚改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和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申请人在房屋征收时提供的营业执照于2013年4月23日已注销。之后,被申请人多次与申请人协商退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28555元未果,分别于2019年12月、2021年10日以合同纠纷为由将申请人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但该县人民法院均未处理。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书》,以申请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提供的营业执照已注销为由,责令申请人退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8555元。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某县住建局与任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已于2018年3月6日履行完毕,任某某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积极配合,某县住建局无证据证明任某某对营业房认定错误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任某某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提供了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自2011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且某县住建局在2019年12月的民事诉状中称,任某某没有过错,责任在于某县住建局。事实上,任某某被征收的房屋所在一层是营业用房,某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评估也是营业用房,作为善意的任某某有值得被保护的信赖利益。

审理结果

     原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明显不当,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书》。

  典型意义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本案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金(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之后又向被征收人作出行政决定书要求退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通过对被征收人第一层房屋经营状态的认定,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了诚信、法治政府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案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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