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5/22

      为全面展示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范例,推动宁夏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近日,自治区司法厅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2020年至2022年期间已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案例中评选出26起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即日起,宁夏法治公众平台设专栏,对26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敬请关注!

5/22

5/22

5/22

审理要旨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属于业主自治事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但其无权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以行政指导方式作出或实施影响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形下,申请人对街道办事处未督促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 行政指导 业主代表

基本案情

     申请人:马某某、徐某某、杨某

     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丁某某

     案   情:申请人均系某小区居民,目前该小区97栋楼全部售罄并已交付使用,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2022年1月,申请人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开发商拒绝出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督促开发商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街道办事处是否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负有行政作为义务,其未督促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能否被行政复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均系某小区居民,该小区共有业主4700户,现入住3760户。从始建至今,由开发商委托某物业公司作为前期物业管理。目前,该小区97栋楼已全部售罄并交付使用,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申请人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开发商拒绝出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申请人因此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督促开发商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被申请人未予答复。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某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向案涉小区所在社区、街道提交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而不应由居民自行组织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另查明,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拒绝按被申请人释明修改提交合格的申请书。

审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实践中,对于一些非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涉及民行交叉的问题,往往存在把握难度较高、认识分歧较大的问题,这就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既不能随意扩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插手民事纠纷,也不能人为提高行政复议门槛,损害申请人的行政救济权。本案中申请人因成立业主委员会事宜与开发商未达成一致,导致业主委员会迟迟难以成立,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之规定,向当地街道办事处请求指导和协助,要求督促开发商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人要求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指导、协助、督促行为,实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对于该指导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能否申请复议,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政机关不予行政指导或者作出的指导行为只是行政建议等,不涉及强制性方式,则与行政相对人未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该指导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但如果该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强制性,且事实上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可复议性。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认为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未对申请人造成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作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合法合理。

5/22

7/22

立即
投稿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