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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展示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范例,推动宁夏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近日,自治区司法厅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2020年至2022年期间已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案例中评选出26起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即日起,宁夏法治公众平台设专栏,对26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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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要旨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式,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既能够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又能够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定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关键词:行政处罚 调解结案 主观故意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某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

     案   情:2020年4月9日13时04分,申请人驾驶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某区S397线某镇公路5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被申请人审查,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车辆号牌与大架号不符,申请人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被申请人经处罚前的告知程序,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并收缴“宁*****挂号牌”。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5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称其对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并不知情,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不知道案涉车辆系套牌车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其主观上没有实施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为的故意,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被申请人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

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综合考虑申请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事实和理由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该条款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负有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安全设施、机件技术标准等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该条款并不产生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就是驾驶人明知驾驶的车辆使用的是其他车号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该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是驾驶人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使用了其他机动车的号牌,必须是主观上明知系其他机动车的号牌,在客观上予以使用。

      本案中,2020年4月9日,申请人按照案涉车辆车主马某某的指示,驾驶该车辆被查获。车主马某某并未告知申请人,其所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车车辆的车牌号宁CG883挂已由车主马某某更换为宁CD581挂,在案涉车辆查获后,被申请人通过公安系统查询,申请人才得知其驾驶的案涉车辆系套牌车。申请人在不知道案涉车辆系套牌车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主观上没有实施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为的故意。该事实有车主马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可以印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本着复议为民的理念,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经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查明申请人是否明知其所驾驶的车辆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而实施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复议机关通过调取、收集证据材料,在综合审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审慎查明案件事实。同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调解,最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做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践行了新时代复议为民的理念,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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