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展示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进一步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范例,推动宁夏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近日,自治区司法厅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2020年至2022年期间已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案例中评选出26起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即日起,宁夏法治公众平台设专栏,对26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敬请关注!

5/22

审理要旨

     本案涉及在城乡规划领域中乡镇街道是否有权作出“限期责令拆除告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申请人经营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土地,且申请人未办理相关手续,某镇人民政府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对镇政府的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关键词:限期责令拆除 行政行为 调解纠纷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合作社

     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

     案   情:2021年12月4日,申请人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收到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和某区某镇村民委员会共同制作的《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位于某村的养猪场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土地,张某未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占用土地。申请人请求确认该《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违法、请求依法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主要理由如下:一是认为被申请人不具有法定职权;二是认为被申请人处罚告知对象错误,三是认为被申请人处罚告知的事实不清。

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城乡规划领域中乡镇街道是否有权作出“限期责令拆除告知”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2月4日,申请人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收到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和某区某镇村民委员会共同制作的《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告知张某位于某村的养猪场经查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土地,张某未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占用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第五十条告知张某本人,限其21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将强制拆除。申请人认为上述告知书告知内容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违法执法,处罚的对象错误。

      复议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乡规划领域的“限期责令拆除”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机关为了消除违法行为、恢复法律秩序而作出具有行政管理属性的其他行政行为。但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并载明期限、方式、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被申请人《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文书内容与应当事先催告内容不符。

      经了解,被申请人在作出《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时,并未对申请人进行具体说明。2021年12月13日,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在向被申请人送达时组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协调,向申请人说明《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目的及意义,同时向被申请人释明告知书中存在的问题,双方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经被申请人主动解释和说明后,申请人消除了对《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中“乡镇是否有权作出限期责令拆除告知行为”的疑惑,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审理结果

      申请人因和某镇人民政府就此事进行协商,达成和解,于2021年12月15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止行政复议。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矛盾纠纷涌入司法渠道,本案矛盾纠纷的焦点在于乡镇街道是否有权作出“限期责令拆除告知”行为。所谓“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并在执法过程中及时向被处罚人作出解释说明。本案复议机关经过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沟通达成和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升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8/22

立即
投稿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