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落实中共中央、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在落实好县委政府压紧压实“四方责任”,织密织牢“三张网”,社区管控“一人一专班一人一方案”工作措施和“五包一”管控责任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盐池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拒不执行停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违反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聚餐、娱乐以及商业活动,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对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报告、拒绝执行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无视提醒或不听劝阻,对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拒绝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从事疫情防控的志愿者等其他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七、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八、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九、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十、编造或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散布、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以及冒用他人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药品、医用器材的,视情节依法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物品价格的,视情节依法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十四、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液、护目镜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付费快速取得核酸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诈骗,或者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虚假宣传推销、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十五、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盐池县人民法院      

      0953-6011790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0953-6601010

盐池县公安局 

      110   

      0953-6012769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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